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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突出惠民导向
时间:2012/8/24 来源:金典网络 浏览:1040次
今年下半年开始,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了较大的调整,调整后的新政策呈现出新亮点,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保障待遇水平。一是提高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待遇,起付线标准不变,起付线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一级医院提高到80%、二级医院提高到70%、三级医院提高到60%,转外就医从35%提高到60%;二是提高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一个统筹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门诊特殊病种7万元”统一提高到20万元;三是完善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制度,将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纳入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统一确定为400元,医保范围内可报费用补助50%,年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另放化疗癌症、肾血透及肾移植患者参照住院补助;四是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可报费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50%予以支付。
此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执行,产前检查费用600元以内可按二级医院住院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为切实缓解因患大病、重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肝炎等六种特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二次补偿,一个统筹年度内二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