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孤儿生活费标准,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1100元上调至每人每月121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660元上调至每人每月7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