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信用合作社浅谈
时间:2012/11/15 来源:金典网络 浏览:1819次
村信用合作社浅谈
合作制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财富明显分化,一些弱势群体事实上难以获得商业金融的眷顾,如果他们能够自愿加入合作金融组织,实现互助自救,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农民中的大多数无疑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所需的资金融通,很难从政策金融机构、商业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获得,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本应担此重任,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农村信用社不恰当地充当了“官办银行”的角色。在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之后,农村信用社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和行业管理,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也未能得到有效体现,原本应该属于民营银行的农村信用社,蜕变成了被动执行人民银行各项政策的附属机构,比如它江苏农信社们需要负责落实收编农村合作基金会、城市信用社,推行信用镇、信用村、小额农贷等政策。
挑战合作金融存在的一个普遍观点是:金融业具有风险集中并延期爆发的行业特征,不适宜由受教育程度不高、对金融业知之甚少的农民通过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管理权力。问题的关键不在农民的素质高低,而在农民一人一票的选举是否受到他人不恰当的干江苏农信社考试网预,比如:来自宗族的或者基层政府官员的干预。
事实上,实行合作制将使股权结构更加分散、服务对象相对固定、经营目标更加清晰、民主管理更加深化,合作制的组织形式不可能构成金融企业管理混乱的理由。改革开放20多年来,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企业依靠所谓的“精英管制”只能维系一段时间,只有建立在私有产权和民主监督基础上的法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企业的存续经营。金融业作为风险集中的行业,需要特别的法规和独立的机关进行监管,但这并不能说明金融业不能沿用现代企业的多种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和合作制。
由于合作制企业具有股权分散、进出自由、一人一票、主要为社员服务和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等特征,相对于股份制企业而言,合作制企业需要更严格的法律监管。合作制企业需要通过既类似又有别于《公司法》的专门立法来加以规范,特别要对下列问题给予清晰的法律界定:合作制企业是否只限于自然人出资入股?是否应该通过限制个人出资比例来保证其股权分散?进出自由(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导致合作制企业资本流失又如何保证存续经营?一人一票又如何吸引人们更多地出资入股?由于合作制的经营宗旨,从本质上看不是农村信用社招聘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组织,而是半企业、半事业,带有一定慈善性质的弱势群体自救组织。因此,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比如,美国的信用合作社就是由独立于银行体系的专门立法、监管机构、保险机构、清算体系实施监管和服务,享受一切税收豁免,董事及部分经理人员由不在信用社计取报酬的志愿人士担任。
江苏信用社招聘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经济基础和国家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把农村信用社改革定位为“恢复”合作制,显然脱离了现实情况。因地制宜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可以有两种出路:一是将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根据自愿原则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如:县域)联合改建为合作制的合作银行;二是在农村城市化地区,将经营管理达到相当水平的农村信用社改建为股份制的民营银行。